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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广告法》实施,这些广告千万不能再发啦

发布时间 | 2023/2/28 10:42:17  点击 | 

新《广告法》实施,这些广告千万不能再发啦

新《广告法》来袭,一批广告狗哭晕在了天台。听说新《广告法》“新增和完善了广告内容准则、完善了广告代言及其法律责任制度、完善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规定、完善了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制度、加大了打击虚假广告的力度”,太抽象了是不是?那我们通过各种违法案例看一看,哪些广告是真的不能再发了?


“买房子送老婆”“买一赠一”类型

案例:2015年成都首创集团在报纸、路口、站台、传单等媒体上发布“6888元/平方米起,老杨发飙了,买1套送1套”广告,但当消费者到售楼部,却被告知“凡在2015年3月14日至3月31日期间,成功购买住宅的客户,均可获赠5成万卷山公寓(另一楼盘)购房款的优惠”。此类为了吸引客源所做的虚假承诺造成消费者误解的,可根据违法情节进行惩处。

《广告法》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全网首发”“世界级”“顶级”类型


案例:“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首个、首选、首发、、最高、最低、最具、最便宜、最先进、最时尚、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品牌、金牌、名牌、优秀、全网销量、世界领先、王牌、领袖品牌、独一无二、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极限词用于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标题、副标题、主图、详情页、包装等都属于违反《广告法》。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类型


案例:2014年,猎豹浏览器调侃12306的春运营销微电影在互联网爆红。微电影女主角撩开衣襟展示胸前的二维码,请广大网友“上我”,旁边的广告词是“烂非我意,上请随意”。如此大尺度的广告,在新广告法中已不被允许在公众媒体、新媒体、互联网等平台传播。

《广告法》第九条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滥用数据类型


案例:“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曾是加多宝凉茶在多家媒体上大肆宣传的广告语。“广州中院作出‘诉中禁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加多宝广告语构成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即日起停止使用并赔偿80万元”... ...这一句没有在广告中标明数据来源的广告语一经面世,引发了诸多争议,甚至让加多宝一度卷入法律漩涡。

《广告法》第十一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撕逼、贬低竞争对手类型


案例:2015年神州专车发布一系列“Beat U”的广告,在微博和社交网络上引发广泛争论,而争论的焦点就是神州专车诋毁同行业竞争对手Uber打车软件为黑车这一撕逼的营销手段。这样贬低对手来抬高自己的营销手段不仅无法取得相应的营销效果,反而引发消费者反感,降低品牌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同时,这也是不被广告法允许的营销手段。

《广告法》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立竿见影”“药到病除”类型


案例:凡是商品名、详细页面等出现“药到病除”“立竿见影”“100%治愈”等断言、保证功效或安全性的词,都属于违反《广告法》。

《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药品代言类型


案例:赵本山代言藿香正气液、家有儿女部分演员代言优卡丹儿童感冒药等,明星代言药品广告层出不穷。此类由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广告均不能再出现。

《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保健食品保证功效类型


案例: 2007年3月15日央视打假晚会上,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以及自己所代言的藏密排油茶被作为反面典型曝光,广告涉及降血脂、减体重等虚假疗效,郭德纲更是受尽千夫所指。保健食品涉及到疗效、预防甚至代替药品的,都属于违法广告。

《广告法》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保健食品代言类型


案例:诸如汤镇宗代言的纽斯康、姚明代言的汤臣倍健等,都为新广告法不允许。保健食品广告中,不能再有广告代言人。

《广告法》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法律责任

新《广告法》中针对广告代言人的相关规定有较大幅度的完善和细则补充,除了以上代言违法的案例以外,我们也要特别注意相关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根据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内容:“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也就是说虚假代言一旦受到行政处罚,需承受三年禁令。

民事责任之无过错连带责任——

根据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即便广告代言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知道这属于虚假广告,但只要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责任之有过错连带责任——

根据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对于不是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属于虚假广告而仍然代言、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必须与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烟草广告类型


案例:在大众传播媒体、公共场所、户外媒体中,严禁出现烟草类广告,黄鹤楼、芙蓉王等都违法了这条规定。

《广告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酒类广告


案例:劲酒广告画面中出现“抗疲劳、免疫调节”的文字,明示功效,同时一句“劲酒,健康酒”暗示饮酒对健康有益,在新广告法中是不被允许的。

《广告法》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升学率100%”“包过”类型



案例:在中考、高考、留学、外语考级、公务员考试等教育培训机构的广告宣传中,以往都依赖以过往升学率、成功案例等来吸引新顾客。但是在新《广告法》中,不管是“包过”“升学率100%”还是例举往届通过率等,都属于违法行为。

《广告法》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无成本”“高收益”类型




案例:不管是专业的投资理财公司还是单独的理财产品,包括基金、储蓄、固定资产投资等,都不能明示或者暗示“0风险”“高收益”、保证“保本保息”“收益200%”等内容。

《广告法》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建筑面积类型


案例: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面积数据的,均需要表明是建筑面积还是套内建筑面积。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保证房地产投资回报类型


案例:在房地产广告中,不能作出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更毋论承诺汇报率了。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5分钟到市中心”类型




案例:房地产广告中不能以某一特定地点作为参照物,用抵达时间作为宣传点。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周边设施成熟”“商超强势入驻”类型



案例:楼盘售卖过程中,为促进销售,开发商往往会对外宣传“5分钟即享成熟配套设施”“各类大型地标性超市、购物中心强势入驻”等文字内容,但实际上,这些宣传的商业配套设施正在规划或者拆建中,而楼盘广告中并未注明真实情况,这些行为均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是违法《广告法》的。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被”代言的明星类型


案例:某些地方妇科医院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医院门口粘贴林志玲、大S等明星的无痛人流广告;某村在未经李宇春同意下,在生育广告上加上其肖像;今后将严厉查处这些广告行为。

《广告法》第三十三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男星代言卫生巾类型



案例:许多品牌奶粉广告采用明星爸爸或者明星妈妈作为代言,例如张学友为惠氏奶粉代言、白百合为雅士利奶粉代言等;许多卫生巾品牌选用男明星作为其代言人,例如陈柏霖、汪东城等为某卫生巾代言,这些在新广告法出台后,将会被禁止,例如违法行为。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10岁以下儿童代言类型



案例:《爸爸去哪儿》捧红的小明星们,为不少产品代言,例如cindy、kimi等为伊利qq星代言;天天、cindy为小天才手表代言等;今后未满十岁的孩子代言产品都会属于违法行为。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丑”广告类型


案例:在不该悬挂、设置户外广告的地方设置广告,影响市容市貌、市民生活出行的,都属于不被允许的范畴。

《广告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文物、名胜古迹广告类型


案例:在旅游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地,放置户外广告不仅不美观,还破坏了文化气息。

《广告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四)在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未经允许即发送的广告类型


案例:日常生活中经常有未经允许就强行塞入门缝的小广告,这些小广告不仅影响住房整洁美观,也让人感到恼火和方案。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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